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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拍卖渐由电子竞价取代击槌成交 拒绝权力寻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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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2-2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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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拍卖制度改革,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。自1991年强制拍卖制度正式确立以来,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对司法拍卖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创新。2012年初,随着《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、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》的正式施行,司法拍卖改革进入了新阶段。
改革渐深化
引入第三方平台、电子竞价、互联网交易成为明确方向
作为执行措施的强制拍卖制度,是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时确立的。过去20年间,司法拍卖朝着制度规范、程序透明、技术成熟、机制健全的方向迈进:从原来法院自行拍卖,到委托拍卖机构;从随意指定拍卖机构,走向严格规范选定程序;从委托工作由法院审判、执行部门负责,走向由司法辅助部门负责……
一方面,拍卖作为一种资产变现形式,通过公平竞价充分挖掘标的物的价值,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权益方面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替代。但不容忽视的是,现行司法拍卖机制仍存在职权职责配置不当、权力过度集中等缺陷。
信息不公开、出口不通畅、拍卖标的物招商推介信息“水分”太多,为暗箱操作、流标贱卖、职业控场埋下隐患;个别拍卖机构故意泄露竞买人信息,为围标、串标和职业控场提供可乘之机。制度上的不完善导致了司法拍卖增值率、成交率“两低”现象比较突出,既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,也影响了司法拍卖的公信力。
随着近年涉诉资产处置总量的快速增长,司法拍卖越发成为各方利益竞相追逐、各种“潜规则”滋生的敏感区域,腐败案件迭出。近年来人民法院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,近70%集中在民事执行领域,而其中约70%又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。司法拍卖改革的深化势在必然。
如何让权力寻租在司法拍卖领域无所遁形,让司法公正在拍卖领域全面彰显?
“深化司法拍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更加公开、公平和公正,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来实现拍卖标的价值最大化。”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表示,要通过完善制度设计、强化科技支撑,构建起科学、规范的运行机制;通过划分法院、交易平台、中介机构的职能职责,强化监督制约;通过引入信息化管理手段,为报名、竞价、结算等活动以及保密、公开等相关要求提供技术保障。
2012年1月《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、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》实施后,由最高人民法院组建的“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”于2月8日正式开通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,今后全国法院的司法拍卖信息发布要全部纳入“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”,并依托网站提供网上报名、网上竞买甚至网上远程结算等服务。此外,各地法院还要抓紧确定和建设具有良好信誉、功能完善的交易场所。这意味着,引入第三方平台、以电子竞价取代“击槌成交”、实现互联网交易,被明确为新一轮司法拍卖改革的方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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